17.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000 平方公尺
(B)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該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
集液設施
(C)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未達 50 倍者,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1 公尺以上
(D)儲存倉庫之出入口及窗戶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24 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
未解鎖
依法規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A)每一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