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刑法規定,法院於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宣告時,其合併刑期最長為幾年?
(A) 20 年
(B) 30 年
(C) 40 年
(D)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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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88), C(16), D(12), E(0) #1627850

詳解 (共 2 筆)

#4558632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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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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