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3條第1項: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17.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多久沒有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