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如何處理? 
(A)得主張取得地上建築物之所有權
(B)得請求拆除地上之建築物
(C)得主張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 
(D)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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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8), C(52), D(528), E(0) #911013

詳解 (共 1 筆)

#1238265

民法

第877條

Ⅰ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Ⅱ前項規定,於第866條第2項及第3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第866條

Ⅰ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Ⅱ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Ⅲ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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