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家庭暴力法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下列何者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不需先經鑑定?
(A)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B)認知教育輔導、戒酒輔導
(C)親職教育輔導、戒毒輔導
(D)戒酒輔導、戒毒輔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4), B(42), C(45), D(299), E(0) #1514217

詳解 (共 4 筆)

#2946851

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核發)【相關罰則】第1項~§61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32
0
#2844042
第十四條中第十項中-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
(共 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388161
酒精中毒和毒癮都須經過鑑定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202290

14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