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拒絕見票證書,僅:
(A)匯票、本票
(B)支票
(C)本票
(D)匯票 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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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73), C(361), D(102), E(0) #150724

詳解 (共 3 筆)

#425723

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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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43
見票制度只有本票特有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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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93

雖然答對了,但想知道這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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