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均應辦理法人登記
(B)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C)財團法人為民法上之制度,公益信託為信託法上之制度
(D)財團法人之事務由董事執行,公益信託之事務由受託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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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40), C(10), D(19), E(0) #285432

詳解 (共 1 筆)

#751881
公益信託之特點
1設立手續簡便、服務社會的目標可即時達成
僅需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不受應有一定規模以上創立基金之限制

不必成立團體或登記法人,信託事務由受託人處理

個人或企業服務社會的心願可直接而快速達成

2

營運方式靈活、有效率

信託基金可依信託目的充分運用,不受本金或孳息之限制

不必配置相當營運人力、辦公處所及設施設備,可節約營運經費

不受營運人力及經費不足之限制
3

業務執行規範嚴謹、信託財產受一定的安全管制

受信託法、信託業法之規範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或破產財團

除特殊情形外,受託人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
4

受益人的利益受到適切保護

受益人為不特定多數人(含政府機關、慈善團體)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以保護受託人之利益
5受託人(或捐助人)之善行義舉受彰顯

公益信託名稱可明列受託人(或捐助人)或企業名稱,以彰顯其善行義舉

課稅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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