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某工程由甲營造公司承建,甲營造公司再將其中之施工架組配及拆除交 由乙公司施作,則乙公司就職業安全衛生法而言是何者?
(A)業主
(B)原事 業單位
(C)承攬人
(D)再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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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4), C(192), D(63), E(0) #3242569

詳解 (共 1 筆)

#62085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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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單位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份負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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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攬管理有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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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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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分類
5 個月 喪葬費 、 40 個月 死亡補償 、一次性 失能補償 、違反職安致發生職災
原事業單位應負 連帶賠償 責任
經醫療期屆滿
2 年未能痊癒雇主一次給付叫什麼?
雇主與廠商沒有按照規定導致員工受傷,要什麼補償
考題:喪葬補償、喪葬補助、死亡補償費、死亡補助費、失能補助費等類似
(勞工作) 勞動→工作→作業
 應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時間
1. 3 個月 高溫作業場所
2. 每年 鉛、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3. 6 個月 其他
(中央空調室內場所、坑內、噪音、粉塵、有機溶劑、特化、煉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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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下列危險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1)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2)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3)爆炸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4)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5)製造、處置、使用危險、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6)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甲類=中油、乙類:農藥、火藥(會爆炸的)

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高壓)丙類 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記憶法:500立方分尺大餅,裡面有1000立方公尺以上的空氣(氧氣、毒氣、高壓)

丁類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記憶法:

丁丁站在一棟高度50公尺的大樓,

丁丁做了一座大橋,大橋中心間>50公尺

丁丁使用壓氣施工作業,下挖15公尺以上(有到b4),面積>500平方公尺

丁丁做了一個模板,模板>100平方公尺,且模板>60%,模板高度>7公尺

又因為丁丁在危險工作場所工作,所以要注意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8條

事業單位應於第六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

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組成評估小組

甲、乙、丙類工作場所(製程安全評估)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

1.工作場所負責人

2.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4.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5.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人員

事業單位未置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員或認有必要時,得委由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下列執業技師為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1.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之一之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職業衛生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2.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前款技師:

讓等人員同具有兩種資格者,得為同一人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4條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 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

二、勞工參與。

三、標準作業程序。

四、教育訓練,。

五、承攬管理,

六、啟動前安全檢查,

七、機械完整性,。

八、動火許可,

九、變更管理,。

十、事故調查,

十一、緊急應變,

十二、符合性稽核,

十三、商業機密,

前二項有關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亦適用之。


 甲丁30 日
 乙丙45 日
 若有製程變更或至少5 年重新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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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2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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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時數
1. 特殊作業、急救人員、有害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至少18 小時
(特殊作業包含:一公噸以上堆高機、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
2. 新進人員、調換作業3 小時
 生產性機械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
缺氧作業、電焊作業、製造處置使用危險有害物者+3 小=6
 業務主管+6 小時=9 小時
3.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之職安衛訓練每3 年3 小時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
嬰兒健康之工作。
 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
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
 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
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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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承攬管理計畫,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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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自動檢查。
四、實施巡視與檢點。
五、對與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承攬管理基準及災害之發生或有虞發生災害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採取必要措施。
前條之製造安全規劃人員,輔導製造安全負責人規劃左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有關事項。
一、規劃訂定有關高壓氣體製造安全工作守則。
二、規劃安全教育計畫並予推展。
三、前二款規定外,有關製造安全之基本對策。
四、提供有關製造安全之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或承攬管理及發生災害或防範發生災害之措施基準之建議並實施指導等。
五、規劃防災訓練及推展。
六、發生災害時之災害原因調查及檢討防災對策。
七、蒐集有關製造高壓氣體之資料。
依前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液化石油氣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製造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自動檢查。
四、實施巡視與檢點。
五、對與液化石油氣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承攬管理基準及災害之發生或有虞發生災害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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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製造安全規劃人員,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規劃左列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有關事項。
一、規劃訂定有關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工作守則。
二、規劃安全教育計畫並予推展。
三、前二款規定外,有關製造安全之基本對策。
四、提供有關製造安全之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或承攬管理及發生災害或防範發生災害之措施基準之建議並實施指導等。
五、規劃防災訓練及推展。
六、發生災害時之災害原因調查及檢討防災對策。
七、蒐集有關製造液化石油氣之資料。
依前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檢點。
四、實施巡視與自動檢查。
五、對與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承攬管理及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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