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汽機車駕駛人於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6 日起,10年內第 2 次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何處罰?
(A)90,000 元罰鍰
(B)180,000 元罰鍰
(C)360,000 元罰鍰
(D)1,000,0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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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9), C(113), D(0), E(0) #2308881

詳解 (共 1 筆)

#399693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

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

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

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

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

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

    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

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

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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