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清代從事「減四留六」賦稅改革的臺灣官員是:
(A)劉銘傳
(B)丁日昌
(C)沈葆楨
(D)邵友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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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5), C(0), D(2), E(0) #538348

詳解 (共 1 筆)

#2420908

劉銘傳之清賦

光緒十四年(1888)進行「減四留六」政策;便是規定,原本大租戶(墾戶)向農民收的租金分成10等份,其中的6等分仍由大租戶保留,而4等分則是讓小租戶拿去繳稅。其中的奧秘便是在於將繳納稅金的權力自大地主轉到小租戶身上,讓政府承認小租戶為實質上的土地所有權人,統一土地所有權與產權狀況,而大租戶免除了繳稅權力的同時也失去4成租金。也因為這樣,威脅到一些既得利益者而先後有些阻礙,如施九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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