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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民法物權編#25716 | 科目: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民法物權編#25716

年份:104年

科目: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17.甲將小提琴寄放於乙之家中,乙將該小提琴設定質權並移轉占有予丙,以擔保乙向丙之借款,此時:
(A)因乙並非小提琴之所有權人,其所為之質權設定無效,丙無法取得質權
(B)縱乙無處分該小提琴之權利,丙仍取得其質權
(C)非經甲之承認,該質權設定對甲不生效力
(D)甲得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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