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關於上述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A)記者享有憲法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上述規定對記者跟拍採訪完全不適用
(B)在公園定點拍攝景色時,途經之路人恰被拍攝入鏡,可依上述規定主張拍攝者之行為違法
(C)警察機關依上述規定開罰時,須所有的構成要件皆符合,始得處罰;受處罰人倘若不服警察機關裁罰,得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貪瀆事件屬大眾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及新聞價值,記者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而具正當理由者,即不在上述規定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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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1), C(195), D(399), E(0) #2048954

詳解 (共 6 筆)

#3681101

(A)採訪自由有一定限度,不能過度侵犯隱私

(B)除非刻意對著特定路人拍攝,否則一般路人不能主張肖像權問題

(C)不服裁罰,要先訴願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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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496

(C)警察機關依上述規定開罰時,須所有的構成要件皆符合,始得處罰;受處罰人倘若不服警察機關裁罰,應經原處分的警察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 聲明異議

社維法是找普通法院,不是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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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782
(A)應改成→記者享有憲法保障新聞採訪自...
(共 2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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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77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題幹為法律規定,沒得疑問
另選項也沒有說警察開了多少錢的罰單且警察沒有最多只能罰1/2至1/3

樓上說的應該是是警政署於八十一年四月份召開之刑事偵防分區(北、中、南)座談會中曾提示:「警察機關於裁處罰緩時,如無加重、減輕或從重、從輕之 特別情狀時,其宣告罰宜以違反條款法定罰上限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範 圍內予以量定為妥適。」邇來發現一部分警察機關對於裁處罰鍰案件, 其罰鍰額度高低懸殊,難期公平,易招物議,應改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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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5431
(A) 記者享有憲法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上述規定對記者跟拍採訪完全不適用
根據釋字第 689 號解釋,記者享有《憲法》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但記者跟追新聞將受限於已有事實認定屬於大眾關心的公益事務,不得透過跟追來發掘新聞,因此將限縮記者的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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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公園定點拍攝景色時,途經之路人恰被拍攝入鏡,可依上述規定主張拍攝者之行為違法
在公園定點拍攝景色時將路人拍攝入鏡,並非跟追他人,且拍照時幾乎不可能將路人全數排除,因此路人無法主張拍攝者之行為違法,除非鏡頭對著路人拍攝,路人得主張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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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警察機關依上述規定開罰時,須所有的構成要件皆符合,始得處罰;受處罰人倘若不服警察機關裁罰,得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警察機關開罰,屬於行政處分;受處罰人倘若不服警察機關裁罰,得先提起訴願,不服訴願結果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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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貪瀆事件屬大眾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及新聞價值,記者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而具正當理由者,即不在上述規定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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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127

這邊還有一個疑點,(C)警察機關最多只能罰1500吧!,多一個不能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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