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規19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一、第一級管理:結果,全正常,或部分異常,而經醫師判定為無異常。二、第二級管理:結果異常,醫師判異常,與工作無關。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三、第三級管理:結果異常,醫師判異常,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
請職醫評估。
應請職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
四、第四級管理:結果異常,醫師綜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前項所定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勞健規16表九, 特殊健檢皆為一年
17.鉛作業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爲第一級管理者,應多久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査?(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