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教育人員發現兒童及青少年虐待事件,應立即向主管..-阿摩線上測驗
1F Ming-Lun Chia 高一下 (2011/12/01)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以下略)
兒少法第三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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