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一、標準登記:五年。二、簡易登記:二年。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有效期間為五年。
17.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有關標準登記其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