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規定,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B)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D)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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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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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 大一上 (2019/11/28)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選項C)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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