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七、變更管理。
17.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下列哪一項不是協議組織進行協議之事項? (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