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時,其因制度規章缺失,致績效不彰者,應如何
處理?
(A)予以糾正
(B)予以修正
(C)通知依法處理
(D)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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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5), C(15), D(550), E(0) #2917039
統計: A(92), B(45), C(15), D(550), E(0) #2917039
詳解 (共 5 筆)
#6403789
第 69 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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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908
§69
§77、§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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