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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共同科目:自來水法規#116446 |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共同科目:自來水法規#116446

年份:112年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規

17. 依據民法,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 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
(A)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B)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C)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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