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12 條-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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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17. 依據 現行《 憲法及《憲法 增修 條文》之 規定,大法官須超出 黨派,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