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司停復業有關之申請規定為:
(A)公司停業後欲復業時,應於復業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業登記
(B)公司停復業雖未向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惟已依稅法規定核備者亦為適法
(C)公司暫停營業一年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申請停業登記
(D)公司暫停營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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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93), C(83), D(42), E(0) #279877
統計: A(57), B(193), C(83), D(42), E(0) #279877
詳解 (共 2 筆)
#2971240
(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 :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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