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2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17.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