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特殊教育法108.04.24
第 1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17. 特殊教育幼兒在學校系統需求的鑑別是依據以下何者? (A)特殊教育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