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專利申請權讓與之敘述,何者錯誤?(A)專利申請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力,惟應辦理讓與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效力;(B)公司因合併而依法承受消滅公司之專利申請權者,只要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稱,不必辦理讓與登記;(C)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其應有部分之讓與,應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D)專利申請權讓與,得由讓與人或受讓人單方提出申請。
17. 關於專利申請權讓與之敘述,何者錯誤?(A)專利申請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