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工作平等會,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 數之最低多少比例以上?
(A)4 分之 3
(B)3 分之 1
(C)2 分之 1
(D)3 分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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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3), C(150), D(30), E(0) #2956877

詳解 (共 2 筆)

#5636413
性平法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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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617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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