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開口部分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或擋板,其高度不得低於
(A)九十公分
(B)七十五 公分
(C)七十公分
(D)八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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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 C(0), D(0), E(0) #2399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