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依行政程序法,對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為:
(A)公示送達
(B)留置送達
(C)寄存送達
(D)電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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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12), C(9), D(0), E(0) #1422978
統計: A(248), B(12), C(9), D(0), E(0) #1422978
詳解 (共 1 筆)
#6106299
1. 一般送達
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親送,讓本人簽收。送達的地址包括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本人收到,送達生效。
2. 補充送達
如果應該送到的地址,本人不在。但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像是大樓管理員等人在時,可以把文書交給這些人,來送達。當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收到,送達生效。
3. 留置送達
如果有可以接收的人在,不管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件的人員在,但是卻拒絕收領,而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把文書直接留置在應送達的地方,這樣也算送達。當文書留置後,送達生效。
4. 寄存送達
但如果都沒有人在的話,可以透過寄存送達的方式來通知。所謂的寄存送達,是把要送達的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讓應該收件的人,可以自己去領取。如果是行政文書,行政程序法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也可以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5. 公示送達
以上幾種情況,都還是在找得到人住哪裡的情況。如果有些民眾沒有固定住居所,戶籍寄放在戶政事務所,沒有地方可以送達時。最後一種就是在法院或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請收件人可以隨時來法院或行政機關領取要送的文書。
來源:https://www.csbc.com.tw/82410
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親送,讓本人簽收。送達的地址包括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本人收到,送達生效。
2. 補充送達
如果應該送到的地址,本人不在。但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像是大樓管理員等人在時,可以把文書交給這些人,來送達。當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收到,送達生效。
3. 留置送達
如果有可以接收的人在,不管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件的人員在,但是卻拒絕收領,而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把文書直接留置在應送達的地方,這樣也算送達。當文書留置後,送達生效。
4. 寄存送達
但如果都沒有人在的話,可以透過寄存送達的方式來通知。所謂的寄存送達,是把要送達的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讓應該收件的人,可以自己去領取。如果是行政文書,行政程序法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也可以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5. 公示送達
以上幾種情況,都還是在找得到人住哪裡的情況。如果有些民眾沒有固定住居所,戶籍寄放在戶政事務所,沒有地方可以送達時。最後一種就是在法院或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請收件人可以隨時來法院或行政機關領取要送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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