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送達,乃是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再由收受送達文書之人轉交予應受送達人之謂。
補充送達必須具備法定之要件方得為之,補充送達之效力自代為收受送達時發生,而不問代收人何時實際轉交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
補充送達限於應受送達之處所始得為之,藉以保護應受送達人,以免因不甚相關之人之受領而產生送達之效果。
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之補充送達,係指下列何種情形? (A)行政法院先將文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