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A)係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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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123 122 小三下 (2019/02/21)
個人淺見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緊急防衛權的濫用,應該放在行為後的結果去討論,也就是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Ex. A欲強行盜取B的腳踏車,B為了防止腳踏車被偷,而出於防衛自己財產意思,出手毆打A ,A因害怕而逃跑,僅受輕微傷害。 此時,"B所防衛的個人財產法益" 與其因防衛而侵害的 "A的身體法益"相比較,A所有的法益較B來的高價,但我們不會因此說B 的正當防衛主張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