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甲男為同性戀者,某日在酒吧內向乙男求歡未遂,憤而持刀強押乙男至汽車旅館為其「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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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guava1555 大二上 (2016/10/17)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對於性交有立法定義,是指下列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而性交以外滿足性慾的行為均可稱為猥褻。惟法律並無定義性規定。而依實務見解,猥褻指其行為在客關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欲,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之謂。 資料來源:聯晟法網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0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