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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民事訴訟,原告原則上應向被告之住所地法院起訴,是為何種原則?
(A) 住所地之原則
(B) 以原就被之原則
(C) 專屬管轄之原則
(D) 特別管轄之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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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陳嘉臨 國三下 (2015/11/22)
1.以原就被原則    以原就被原則 = 原告要去遷就被告, 管轄法院 以原告之住所地為原則 例如 甲要去告乙, 當以 乙之住所地(假設台北) ===> 就去台北地方法院告 第一條 :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ja80049 高一上 (2016/05/29)
以原就被原則
5F
邊伯賢的小可愛❤️ 大一下 (2021/12/17)

特別管轄權

又稱為「特別管轄法院」。 對於特定的事件,基於其性質之不同,由被告住所地以外之法院管轄或許更為便利,故法律特別使某些事件由其他法院取得管轄權。

民事訴訟,原告原則上應向被告之住所地法院起訴,是為何種原則?(A) 住所地之原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