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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下列何種情況下,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受訴行政法院不得聲請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A)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
(B)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案件負擔過重
(C)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全之行政法院
(D)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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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陳姿雅 高一上 (2012/01/30)
行政訴訟法第16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下列何種情況下,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受訴行政法院不得聲請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