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 年9 月9 日上午9 點至下午9 點止,在民法上稱為:(A)期末 (B..-阿摩線上測驗
1F Yi Zou 小六下 (2013/06/08)
B、C---- 就民法規定而言,期日為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之時點, Ex:某日正午十二時為不可分之時點, Ex:某月某日之其日之全部為期日~~~~甲乙約定99年9月9日締約。 故期日亦包括一定之時之長度,但此種一定之時之長度必須以之為不可分者,始為期日。 故期間為期日與期日之間,有開始之起算點,有終了之屆期〜〜一個區段。 一般稱期日為點,期間為限。 但須注意者,時間之長短,並不足以作為期日與期間之區分標準。 期日不限於以日指定之時,即使為年,亦可為期日, Ex:民國七十一年度,則其整年亦可為期日, 故某時、某日、某一個月分,甚至某一年度,如在觀念上視為一體,亦為期日。 D---- 某一限定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