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槍殺人,被害人倒臥血泊中,甲突然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救護車未到,被害人由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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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天羽 國一下 (2013/12/11)
在中止未遂的條文中: 重點有二, 一是行為人自發性的放棄行為的繼續發生(就是刀子停在半空中不殺了); 二是行為完成後設法防止結果發生(例殺了以後趕快叫救護車送醫), 而且結果也未發生(被殺者沒死; 死了就叫已遂了) . 條文中並沒有在載明設法防止發生與結果未發生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例如行為人真的有叫救護車, 但救護車沒來, 反而是因為鄰居送醫才得救)....個人認為, 這條法律要不就是當初立法未深究 要不就是單純對行為人的犯意中止作比較擴張規範 不要求犯意中止與未遂結果之必要因果關係....不過..單純就行為人犯意中止這一點來看..這立意是良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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