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那些法律責任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 (A)雇主..-阿摩線上測驗
2F 劉煥明 大三下 (2011/06/15)
第 2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第 27 條
(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第 33 條
(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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