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以下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得為撫育未滿3歲的子女而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的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