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乙之水泥修繕自己房屋之屋頂,構成民法上之: (A) 動產與不動產混合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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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mei Tseng 大一上 (2011/12/21)
稱添附者,包含附合、混合及加工等三種法律事實 (一)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條) 2. 動產與動產附合 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