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賠償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依我國現行法制,..-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正義 大一上 (2017/06/05)
公法人與私法人
法人係指依據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義務主體,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可區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上義務者。有三類:1.國家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所謂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係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例如:台北市、 板橋市;而「台北市政府」、「台北縣議會」則 是機關。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即本於此意旨;省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依命監督縣市自治,以不具 有... 查看完整內容 |
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