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符合下列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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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icture Lai 高二下 (2018/10/07)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