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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資料來源:認識國中小聘任
33. 依據<教師法>,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的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