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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商事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甲於乙所簽發本票上為其保證,關於甲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B)甲應對乙之本票債務負票據責任
(C)甲所負之債務,時效消滅為三年
(D)甲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乙之追索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菜頭 國三下 (2018/09/22)

(C)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F
Jessica620422 高二下 (2020/10/26)

何謂「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能不能主張此項權利?

(一)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
業務性質:授信

34. 甲於乙所簽發本票上為其保證,關於甲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