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37. 甲於民國105年4月10日簽發支票一紙給乙,惟票上記載發票日期為105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