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如一年,二年,二十年。
不定期如沒寫期限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C)(D)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36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租賃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