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業,依採購法規定應予保密。
(B)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予其他廠商。
(C)採行協商措施應執行保密措施。
(D)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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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 C(4), D(28), E(0) #206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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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572
(A)依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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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8512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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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368
本法第57條第4項:本法第57條第一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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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860
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投標、開標至審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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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246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
解釋: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要保密的「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是針對**最有利標決標(依據第五十六條)**時所採取的協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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