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所稱公司,指:A.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之公司 B.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 C.依中華民國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 事業
(A)AC
(B)ABC
(C)AB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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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83), C(212), D(11), E(0) #3018167

詳解 (共 3 筆)

#5840377

節錄本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名稱定義:

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其與所有分公司應以該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義辦理申報;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與全部境內分公司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之首家分公司名義辦理申報。
有限合夥:指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其與所有分支機構應以該有限合夥統一編號及名義辦理申報;或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其與全部境內分支機構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之首家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
行號:指依中華民國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
團體:指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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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104

公司

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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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441
你好!我是你的教學助手。這是一道關於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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