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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寬限期間之述敘,何者錯誤?A 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者,契約至寬限期間終了之翌日起終止效力;B 如
在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責任;C 年繳或半年繳件,自保單所載之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30 日為寬
限期間;D 季繳或月繳件,至催告到達日期之翌日起 30 日為寬限期間
(A)ABCD
(B)BCD
(C)ACD
(D)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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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59), C(260), D(156), E(0) #3042545
統計: A(63), B(59), C(260), D(156), E(0) #3042545
詳解 (共 2 筆)
#6568484
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未繳的保險費;若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續期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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