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之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福利金為綜合所得稅之第十類所得-其他所得。
「補習班」課稅規定補充:
1.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2.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其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3.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補習費收入應課營業稅。
171 ( ) 個人辦理補習班之收入應如何完納所得稅? (A)按營利事業所得稅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