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之聲請,執票人可以免去繁雜的訴訟程序,而以較簡易之程序取得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是否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而本票裁定並無此種特別規定,因此應回歸本票裁定原本的時效,意即票據法第22條1項,因此依本票裁定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應每3年換發。=本票裁定並非「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不符合民法137條第三項。●民法第 137 條1.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本票=3年)。2.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本票=3年)。3.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80.借款人延滯後,銀行取得本票裁定,執行無結果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結案,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