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寬度之計算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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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北投陳文茜 小二下 (2020/09/30)
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依左 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 出入口,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 計算值。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 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 二十七公分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二十七公分應增為三十六公 分。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 (即使用之部分 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 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三、前二款規定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
6F Ning 國三下 (2023/10/27)
法規已更新摟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