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築法中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之定義,影響其後相關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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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戰神建築設計顧問 大一下 (2021/10/05)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 查看完整內容 |
6F News 國三下 (2022/09/03)
A_ 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B_ 第 141 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查看完整內容 |